食物外包未注明产品类别 顾客申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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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外包未注明产品类别 顾客申述索赔

2023-11-30 社会责任

  跟着社会的开展和人们食物安全意识的增强,人们在购买食物时越来越重视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日前,家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的邓小华因自己购买的食物包装上没有标识“产品类别”而要求经销商和出产商补偿,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恳求。

  邓小华诉称,自己于2014年10月27日、29日、31日在步步高公司零陵中路店、舜德店、珊瑚店三处购买了由舜华鸭业公司出产的系列熟食,先后共消费了3448.6元。购买后,邓小华发现,自己所购买的食物外包装上没有标示“产品类别”。邓小华查阅有关的材料后得知该产品的履行规范系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9年发布的《湘味熟食畜禽熟食》湖南省当地强制食物安全规范。根据该规范,出产商应当在外包装上标示“产品类别”信息。据此,邓小华觉得本身购买的舜华鸭业产品不符合《食物安全国家规范预包装食物标签公例GB7718-2011》的要求,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归于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食物。而步步高公司作为出产经营者没有尽到对食物是不是满意国家安全规范的必要检查责任,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性质恶劣。据此,邓小华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舜华鸭业公司依法十倍补偿自己34486元,步步高公司交还货款3448.6元,并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则,预包装食物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并规则了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包含称号、规范、净含量、出产日期、成分或许配料表等,但未将“产品类别”列入应当标明的事项中。该案中,邓小华购买的舜华鸭业公司的产品,尽管其是选用《湘味熟食畜禽熟食》履行规范,该规范对“产品类别”在外包装上的标明有明确规则。可是《湘味熟食畜禽熟食》不是湖南省卫生厅拟定、发布的当地食物安全规范,也不是企业拟定并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案的企业食物安全规范,不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地十二条第九款规则的食物安全规范。因而,二被告出产出售的舜华鸭业系列新产品外包装上未标识“产品类别”的行为并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的规则,并且原告也没有依据证明二被告出产出售的上述产品存在食物安全质量安全危险危险,且并未对原告形成人身、产业损伤,故原告仅以上述食物外包装未标识“产品类别”为由确定其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并要求二被告交还悉数货款且付出十倍补偿金的恳求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邓小华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