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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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10号)

2024-03-31 社会责任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9月8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10号),涉及成都市巡臣蜂业有限公司生产土蜂蜜、成都新迈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川味香肠、都江堰市浙联超市销售川味香肠、四川华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3年第10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3年第10号),涉及我市5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产品名称:土蜂蜜(生产日期:2023-03-12;规格型号:500克/瓶);不合格项目: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接到检验报告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土蜂蜜50瓶,共计25公斤,货值3000元;已销售6瓶,共计3公斤;库存(未销售)44瓶,共计22公斤;封存44瓶,共计22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巡臣蜂业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土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成都市巡臣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数量少,得知生产的涉案食品不合格后,立马停止销售涉案食品、分析查找造成不合格的原因并整改,及时将不合格的涉案食品全部销毁,不合格涉案食品未流入市场,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3年7月5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经查,涉案土蜂蜜由当事人生产,因瓶子污染导致该批次产品嗜渗酵母计数项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重要岗位员工做岗位操作培训做好车间环境卫生,品控增加监督和随机抽查力度;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6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川味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1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都江堰市浙联超市。

  接到检验报告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26批次川味香肠,共182公斤,货值5096元;已销售182公斤;未销售0公斤;召回58.48公斤;封存58.48公斤。当事人成都新迈辉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2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2. 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3458.56元(大写:叁仟肆佰伍拾捌元伍角陆分);

  经查,涉案川味香肠由当事人生产,因当事人误认为生产的川味香肠属于灌肠类产品,灌肠类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中可添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其最大使用量(g/kg)为1.5,而当事人取得的肉灌制品在GB2760-2014要求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为不得使用,当事人在生产上述川味香肠时按照灌肠类在GB 2760-2014的要求,添加了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导致该批次产品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公司所有有关人员进行专业相关知识培训、多方面请教饮食业的专家咨询,将其他产成品进行第三方检验;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川味香肠(生产日期:2023年1月8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成都新迈辉食品有限公司。

  接到检验报告后,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川味香肠30公斤,货值1548元;已销售30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都江堰市浙联超市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未造成人身损害及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13日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来得到的1548元(大写壹仟伍佰肆拾捌元)的处罚。

  经查,涉案川味香肠由当事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产品有索证索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不再销售,严格查验产品合格报告,落实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保存好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以及进货票据;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都江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5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生产日期:2022-10-28;规格型号:71ml/罐);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600罐,共计36.2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257罐,共计15.5公斤;库存343罐,共计20.7公斤;封存343罐,共计20.7公斤。当事人四川华一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委托加工协议中,甲方:四川华一食品有限公司,乙方: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协议中第一条责任条款、乙方责任第8小点约定:乙方承担最终产品的批准放行责任,若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任何质量上的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根据委托加工协议,该企业无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四川华一食品有限公司不予立案。

  经查,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由当事人委托生产,该批次产品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是生产企业原因。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生产日期:2022-10-28;规格型号:71ml/罐);不合格项目:乙基麦芽酚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四川华一食品有限公司。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600罐,共计36.2公斤,货值600元;已销售257罐,共计15.5公斤;库存343罐,共计20.7公斤;封存343罐,共计20.7公斤。当事人四川合合谷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8月2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涉案食用植物调和油(华一火锅油碟)由当事人生产,因原料不合格导致该批次产品乙基麦芽酚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每批产品到货都要索证索票,每批原料油抽检送三方机构检验,合格后才投入生产使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3年7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督管理要求整改完毕。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