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浩署理罗莱家纺诉两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当选河北高院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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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浩署理罗莱家纺诉两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当选河北高院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事例

2024-02-02 社会责任

  原标题:申浩署理罗莱家纺诉两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当选河北高院2019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事例

  2020年4月22日,河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年)白皮书。在第20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申浩知识产权中心陶国南律师署理 罗莱日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区百鸟树商行、石家庄市百鸟树商行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 成功当选2019年15件知识产权保护典型事例。

  此案通过一年多的审理,陶国南律师团队逐步齐备诉讼战略,终究迎来二审改判,有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只提高了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赢得当事人的认可,一起 该事例的成功当选将为同类案子的审判一致适用规范,并将发挥演示引导效果 。

  原告罗莱日子科技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是国内较早进入家用纺织品职业的有杰出贡献的公司。原告具有“罗莱家纺”、“罗莱”、“好优佳”和“LOVO”等注册商标。2016 年 9 月,被告百鸟树商行、百鸟树公司在南通某家纺城大厅看到标有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广告牌,就按照上面的电线万元达到口头协议,允许其为河北署理商,由肖氏配偶指定南通周某、陆某等人为其供给带有好优佳商标的外包装袋。但在百鸟树商行、百鸟树公司实际运用时,其运营的店面还杰出运用了“罗莱家纺”、“罗莱”、“好优佳”和“LOVO”等标识,理由是其以为肖氏配偶已获得罗莱科技公司的授权,有权对外答应其运用这一些商标。

  1.被告辩称其从肖氏配偶处获得了“罗莱家纺”商标、“罗莱”商标和“好优佳”商标不成立。

  依据2013年香港好优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签定的《补充协议》,肖氏配偶或其子女为法人代表的公司仅是“好优佳”商标的被答应人。南通市某家纺城的广告牌记载的“好优佳”招商广告,仅能证明肖氏配偶授权的是“好优佳”的商标。并且,该广告牌并非原告制作和发布,关于案外人运用原告企业名进行不正当竞争一案,已经在上海普陀区法院立案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被告与罗莱“LOVO”乐优家品牌签定了供货合同,但由于被告未满意合同设定的实行条件,该合同已于2017年10月1日主动停止,所以被告并未获得“LOVO”商标的运用权。

  被告作为家纺职业批发商,对职业界的品牌状况应当知晓,所以其出售的产品中,没有包含“罗莱家纺”商标、“罗莱”商标、“好优佳”商标和“LOVO”商标,而在其门店招牌和店内装潢中运用上诉涉案商标,侵权歹意显着。即使其出售的“好优佳”的产品来历合法,但其运用其他原告商标的状况也归于侵权,应承当对应职责。

  知识产权胶葛往往具有链条性,企业在维权上稍有忽略将会形成侵权事态的扩展,所以企业在遇有侵权胶葛时应该及时咨询专业法令服务机构或人员,及时止损,防止丢失的进一步加重。而本案可以迎来二审改判,很大程度也是得益于原告公司在维权上的决计和坚持。

  罗莱日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长安区百鸟树商行、石家庄市百鸟树商行商贸有限公司损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胶葛案

  本案承办律师:申浩律师事务所高档合伙人、知识产权中心负责人、专利署理师陶国南律师。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