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发文规范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须留样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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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湘都市报8月31日讯 开学在即,学校食堂的卫生状况如何?今日,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下发《长沙市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全市所有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和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作出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从10月1日起实施。

  食物保质一直是重点,《办法》规定,餐饮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按照类别存储放置。剩余食品冷却后必须冷藏,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等食物。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学校食堂、接待100人以上大型聚餐的餐饮单位一定要对每餐次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每品种、每批次应取不少于100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留样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备查验。留样食品不得再来加工销售。

  《办法》还要求,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食品添加剂使用的情况需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监督。

  学校每日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腹泻、发热、咳嗽等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排除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凭医院证明方可上岗。

  学校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一定要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不可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学校食品经营场所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及有毒有害场所25米以上,与个人生活区严格分开,并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食品原料储存、加工制作、备餐等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建防鼠、防蝇设施。

  对违反规定、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将按照《食品安全法》等依照法律来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曾力力 实习生 冯宇翔

  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对外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规范》明确规定,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规范》对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具体实际的要求。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

  集体用餐的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应该设置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如果餐饮单位接纳100人以上用餐,必须要专门留食物的样品来进行检验。

  《规范》还明确了凉菜配制、裱花操作、烧烤加工、食品再加热、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特殊餐饮服务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实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