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加强畜肉及其制品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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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加强畜肉及其制品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2023-11-30 社会责任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和法规,规范猪牛羊养殖、屠宰及其畜肉、制品经营活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严防问题畜肉及其制品流向餐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足职能,督促猪牛羊养殖、屠宰、经营企业(业户)依法守信经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标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一)养殖环节。猪牛羊养殖应当依法依规进行,严禁添加有“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离开产地前应当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屠宰环节。屠宰厂(场)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等要求做生产,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所有屠宰主体,要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依法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屠宰主体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三)食品经营环节。畜肉及其制品销售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索证索票等制度,猪肉产品批批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非洲猪瘟检验合格报告和进货凭证,牛羊肉产品批批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以牲畜养殖、屠宰、销售、餐饮企业(业户)为重点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以下内容:猪牛羊养殖、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屠宰、经营和运输无检疫检验证明及其标志的行为;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猪牛羊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销售、使用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检验检疫标志畜肉的行为。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责,以牲畜养殖、屠宰、销售、餐饮企业(业户)为重点场所,以“瘦肉精”为重点检验项目,部署开展专项监督抽检,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强化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加强不合格产品的信息公示。

  (一)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从快从严查处购进、销售、使用含“瘦肉精”畜肉违法犯罪行为。

  (二)加大信息通报力度。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对屠宰环节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产品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使用环节发现的问题产品,要及时通报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查明原因,加强源头治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置群众举报、消费投诉,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监督畜肉及其制品经营行为。

  (四)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省畜牧兽医局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工作实际,把畜肉及其制品的“瘦肉精”监管情况列为重点督导检查内容,市县也要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

  请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度都要认真总结加强畜肉及其制品监管,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情况,于每年12月25日前分别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