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释义“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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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释义“关于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2024-04-12 社会责任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的农产品,依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依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依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本条明确农产品包装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包装的农产品须包装后上市销售,实行农产品附带包装或者标识销售。

  本条明确应当依规定对销售的农产品做包装或者添加标识的主体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对于规定应当包装的农产品,只有经过包装后才可以上市销售;未经包装或未附加标识的,不允许上市销售。对其他农产品,生产销售者能够准确的通过自身需求决定是不是进行包装,但如果做包装,则一定要符合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定。2006 年,原农业部制定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其中,第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任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符合相关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根据我们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发展实际,关于产品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具体办法。本条授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包装是指农产品分等、分级、分类后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等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农产品包装或者标识具有保护产品、承载信息、方便通流通和销售、有利于品牌宣传等优势,从发达国家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情况看,大多都要在产地进行分级、包装,满足多种用户和市场对农产品等级、贮存、运输的需要。我国的农产品包装,总体上包装率仍然较低,但随着我们国家农业产业进入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阶段,农产品市场与消费持续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近年来也有更多的农产品依据需求实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上市。根据本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依规定在包装物或者标识上需要标注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藏、运送过程中使用过添加剂的,依规定必须标明使用过的添加剂名称。上市销售的农产品明确标识质量安全信息,客观、真实地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销售者和质量等级等信息,既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宣传、营销的手段,也是消费者选择的重要途径。

  农产品标识是指用来表达农产品生产信息和质量安全信息的所有标示行为和结果的总称,可以用文字、符号、数字、图案及相关说明物进行表达和标示。当前,食品、工业产品均已实现全部附带合格证等标识上市,以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识,实行农产品标识上市已成为农产品销售的发展的新趋势,标识的具体形式能够准确的通过农产品特点和生产经营者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国家对农产品实施标识销售,是一个基本的要求,但标识的内容对不同农产品可以区别对待,标识的方式方法也可以多种多样,具体标识要求按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例如,承诺达标合格证是农产品标识中的一种。销售农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产地、生产者、联系方式、开具日期等信息在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标识上标注均可,无须重复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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