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两被告人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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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两被告人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刑

2024-03-10 社会责任

  本报讯 近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假造品牌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烟盒案,被告人凌某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张某犯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21年7月上旬,林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凌某协商在未获得相关品牌烟草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情况下,合谋假造有品牌卷烟注册商标标识的烟盒投机。林某表明每月会付出凌某薪酬,在盈余后会给凌某干股。2021年9月,凌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有场所合适作为假造品牌烟盒的加工厂,遂跟张某商议运用该场所作为加工厂来出产纸盒,张某赞同并依据凌某的要求建立加工厂。该加工厂建立好后,凌某以其自己名义与张某签定租借合同,并付出租金、押金给张某。2021年11月开端,林某供给的机器、原材料以及延聘的工人、司机连续参与,加工厂开端投入出产。期间,凌某担任依据林某的组织出头给工人租借居所、结算薪酬、办理日常业务,担任购买卡车用于运货和接送工厂工人上下班,并以每月每辆车2000元的价格向林某收取租金。张某明知凌某未供给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明知该工厂投入出产后全天紧锁大门且行事不同寻常后,仍将厂房持续出租给凌某等人运用。案发后,现场抄获假造的“云烟”“红塔山”等品牌注册商标的商标纸合计124.107万件,价值30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凌某、张某明知在未获得答应的情况下,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很严重,已构成不合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