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新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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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新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

  • 产品概述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和处置管理办法(试行)》,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降度易成本、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有关精神,促进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规范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工作。

  降度易成本。在监督抽查中,采取付费方式抽取样品,特别是价值较高的信息技术、机电、家用电器等产品,有利于减轻企业成本压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强化法律意识和物权观念。采用无偿征收的方式获得检验样品,与当前市场经济持续不断的发展的实际相悖,付费取样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程序统一。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有的部门实行买样制度,有的采取无偿征收的方式,导致基层监管矛盾和企业的困惑,损害法治政府的形象。

  增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避免了因对无偿抽取样品产生抵触,规避抽查,甚至拒抽,提高了监督抽查评价整体质量状况的效果,真实反映消费者的质量感知。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降度易成本、落实放管服改革等有关精神,促进本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规范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的付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质量技监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管理、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经费预算的审核,按照程序拨付样品经费。检验机构依据协议约定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并且开展产品质量抽样检验的,应当付费抽取样品,但是,受检单位自愿无偿提供样品或者经检验后仍能保持产品的完整性、各项性能指标和正常使用功能等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在生产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出厂价核算;在经营企业抽取样品的,抽取样品付费按照该产品的市场价核算。

  在受检单位做抽取样品的,备用样品原则上封存在受检单位,暂不付费;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另行付费;利用互联网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备用样品一并付费。

  第六条 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出示并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抽样检验样品付费单》(以下简称付费单)(附件1),付费单中注明付费抽取样品数量、金额及提供发票等情况。利用互联网购买方式获取样品的,可以不填写付费单。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与检验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费用的给付方式、样品处置等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内容,违反协议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受检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未付费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受检单位,不合格样品不得用于销售。

  未付费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受检单位说明情况。受检单位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3个月;检验不合格的付费样品留样期为检验工作完成、出具检验报告后6个月。保质期小于3个月的样品,样品保存至保质期。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样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要保留至规定期限。

  第十条 检验工作结束且留样期满后,付费的样品除检验已损耗外,应该依据现状、用途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样品处置前,检验机构样品管理部门应当填写《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付费检验样品处置审批表》(附件2),提出检验样品处置意见,报任务下达部门审核,经有关部门集体讨论后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领导审批。

  样品销毁时,检验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制作销毁记录,记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以及执行人,并拍照或摄像。

  第十三条 对检验合格或经技术处理后仍有使用和回收价值的样品,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拍卖。

  拍卖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款项上缴凭证由检验机构存档备查。

  任务下达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检验付费样品管理和处置中所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公告费、佣金等费用,作为抽查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