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辐照食品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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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辐照食品法规体系

2024-02-12 方便菜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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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鉴于对辐照食品安对消费的人健康安全方面的考量,以及在保护健康所需的限度内考虑经济和技术需要,欧盟对独照食品的管理持相当严格和谨慎的态度。1996年5月13日的理事会指令96/29 / Euratom规定了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免受电离辐射危害的基本安全标准;1978年12月18日的理事会指令79/112 / EEC(目前对应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是(EU) No 1169/2011)制定了向最终消费者出售辐照食品的标签规则。而对食品辐照管理方面的文件主要有2个指令,即框架指令1999/2/ EC和实施指令1999/3

  食品辐照技术是20世纪发展起来的一种灭菌保鲜技术。食品辐照以其减少农产品和食品损失,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控制食源性疾病等的独特技术优势,慢慢的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1983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正式颁发了CODEX STAN 106-1983《辐照食品通用标准》,该标准适用于电离辐照处理食品的过程,可与适宜的卫生规范、食品标准及运输规范同时使用,为各国辐照食品卫生法规的制订提供了依据。

  鉴于对辐照食品安对方面的考量,以及在保护健康所需的限度内考虑经济和技术需要,欧盟对独照食品的管理持相当严格和谨慎的态度。1996年5月13日的理事会指令96/29 / Euratom规定了保护工人和公众健康免受电离辐射危害的基本安全标准;1978年12月18日的理事会指令79/112 / EEC(目前对应的现行有效的法规是(EU) No 1169/2011)制定了向最终消费者出售辐照食品的标签规则。而对食品辐照管理方面的文件主要有2个指令,即框架指令1999/2/ EC和实施指令1999/3/ EC。食品伙伴网本次主要就欧盟对辐照食品的管理进行法规体系方面的交流。

  欧盟辐照食品的法规是以框架指令1999/2/ EC为基本法律,以指令1999/3/ EC作为具体实施指令;通过辐照食品清单和设施的批准建立给出相应的过程监管依据;并通过辐照食品及设施的检查和总结为验证和持续改进的依据,从而形成了欧盟对辐照食品监督管理的基本法规体系框架,相应的法规体系图如下:

  1999/2 / EC规定了用电离辐射处理的食品的制造、销售、进口和强制标签的条件,明确了电离辐射处理是一种用于减少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数量和增加其保质期的过程。该法规不适用于:在规定的范围内暴露于测量或检查装置的电离辐射食品;以及在医学监督下为需要无菌饮食患者制备的食品。

  该指令规定:授权食品辐照的条件(技术需求,对消费的人的利益等)和允许的目的(减少疾病发生率,清除食品中的有害生物);辐照可与其他化学处理相结合,但仅限于该处理用于不同目的。

  3.1实施指令按照“框架指令”1999/2/EC第4(1)和(2)条相关规定:建立辐照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单要分阶段确定。鉴于干香草、香料和蔬菜调味料经常被有害健康的生物及其代谢物污染和/或侵染;而这些污染和/或侵染的残留物具有潜藏的毒性,不能再使用环氧乙烷等熏蒸剂做处理,而电离辐照处理是一种有效的替代方式,并已被食品科学委员会接受。因此,指令1999/3/EC《欧盟电离辐射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单》的附件是一项实施指令,提供了可能被辐照的食品的初始清单,即干香草、香料和蔬菜调味料。3.2 欧盟成员国允许辐照的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单《欧盟成员国授权的辐照食品和食品配料清单》是根据指令1999/2/EC第4条第(6)款的规定建立,现行有效版为2009版(2009/C 283/02)。在发布欧盟辐照食品清单后,该成员国辐照食品清单失效。目前该清单主要包含29种产品在7个成员国(比利时、捷克、法国、意大利、荷兰、波兰和意大利)的辐照剂量要求。该29种产品主要涉及以下产品类别:(1)水果和蔬菜(包括根菜类);(2)谷物、谷物片、米粉;(3)香料,调味品;(4)鱼,贝类;(5)新鲜肉类,家禽,蛙腿;(6)乳品类;(7)阿拉伯胶、酪蛋白/酪蛋白酸盐、蛋清;(8)血液制品3.3 欧盟授权批准成员国用于食品和食品配料辐照的设施清单《欧盟成员国批准的用于电离辐照处理食品和食品配料的设施清单》是按照指令1999/2 / EC号指令第7条第(4)款建立的欧盟成员国批准用以食品和食品配料辐照的设施清单。经多次修订后,现行版本为2019版(2019 / C 37/03),其中就28个成员国(目前暂包括英国在内)是否有被批准的电离辐照设施进行了清单罗列,其中14个成员国被批准的辐照设施给出了有关设施的参考编码、公司信息、成员国名称、辐照食品类别等信息。

  按照指令1999/2/EC第9条所指内容:来自第三国的辐照食品不仅要符合以下要求:(1)适用于该食品的有关要求;(2)附有进行辐照处理并提供该指令第8条所述设施的名称和地址的文件;(3)在欧盟委员会批准的辐照设施中进行辐照处理。据此,欧盟委员会按照该指令第12条规定的程序,发布了有关该设施清单的决定:2002/840/EC《采用第三国批准的进行食品辐照的设施清单》。该决定自公布之后已经过4次修订,经欧盟委员会评估检查通过的来自第三国用于食品辐照的设施目前共计10个,分别是:南非共和国3个、土耳其1个、瑞士1、泰国2个、印度3个。按照指令1999/2/ EC第7条第(4)款规定:欧盟委员会每年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提交的关于用电离辐射处理的食品和食品成分的报告。目前为止,可在欧盟官方公报杂志上查询到的报告共计15份,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12月1份,2002-2015年期间每年各一份。该报告会就年度在流通领域对各成员国辐照食品和辐照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和总结。按照指令1999/2/ EC第6条的规定:提供消费者经过辐照的终产品、经过辐照并作为终产品的一种成分以及复合成分中使用的辐照成分(即使这些成分少于25%)等均有必要进行辐照处理标识(即:辐照食品或含有辐照成分的食品必须贴上标签),并附带相应辐照文件。在标示方面具体执行指令79/112 / EEC的有关要求。而79/112 / EEC目前对应的法规文件为(EU) No 1169/2011《向消费的人提供食品信息并修订和废止相关法规的规定》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授权已经对辐照食品检测的分析办法来进行了标准化。CODEX STAN 106-1983《辐照食品通用标准》中关于“辐照后验证”的第6.1节规定:在必要和适宜的情况下,为进行认证和执行标签要求,可应用检测辐照食品的分析方法。应使用法典委员会认可的分析方法。CODEX STAN 231-2001《辐照食品通用检测的新方法》列出了10个有关辐照食品的检测的新方法清单,分别对应欧盟的辐照食品检测的新方法,详细清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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