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大案例评析:“本是同根生”企业的字号权属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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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大案例评析:“本是同根生”企业的字号权属厘清

2024-01-29 方便菜肴
  • 产品概述

  共同享有特定百年历史传承的各个企业,在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下,使用多年经营中所获得的“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荣誉称号,未造成混淆误认且客观、真实宣传的,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秋林系企业对“秋林”商标及字号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在并无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的人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别的企业竞争利益的前提下,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本案对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如何客观、真实、规范使用“中华老字号”等宣传用语,如何合理界定企业的“百年”经营时间等进行判定,有利于厘清历史渊源深厚的企业之间的权利边界。本案入选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1900年,俄国人伊·雅·秋林在哈尔滨创办“秋林洋行”,生产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解放后,政府将“秋林洋行”收归国有,更名为“秋林公司”。秋林公司后来变更企业名为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并历经改制及分立。秋林公司1984年成立“秋林公司糖果厂”及“秋林公司食品厂”,其中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开始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后该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公司),并于2007年出资成立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里道斯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至今生产“秋林里道斯”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秋林集团并不生产红肠类食品,由“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而来的秋林食品公司生产“伊雅秋林”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在黑龙江地域,秋林里道斯公司生产的红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该公司享有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红肠制作技艺被列为黑龙江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在经营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哈尔滨红肠之起源”“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用语,构成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秋林里道斯公司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网络域名是否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的网络域名系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于2003年注册,注册期间,哈尔滨秋林糖果厂与哈尔滨秋林食品厂的经济性质均系国营,尚未进行企业改制,均隶属于秋林集团管理,秋林集团并未对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注册网络域名提出异议。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系基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的授权使用,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在该网络域名注册近二十余年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网络域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第(四)项“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注册该域名、秋林里道斯公司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其此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我们是中国第一根红肠的制造者”“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等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依据《黑龙江省志》第三十五卷“商业志”、《哈尔滨市志》(轻工业、食品制造业)记载内容及秋林里道斯公司的历史延革可体现,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率先恢复此前秋林商会灌肠技艺的生产,至秋林里道斯企业成立后将红肠生产技艺传承至今,秋林里道斯公司生产红肠的技艺具有历史渊源。诉讼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相比秋林里道斯生产红肠更早的起源,故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上述宣传行为并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秋林里道斯公司关于“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企查查、天眼查、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查,商务部下发208012编号证书,认定秋林里道斯公司享有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为“中华老字号”;2007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将《哈尔滨红肠制作技艺》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秋林里道斯红肠”为该项目名录内容之一。虽然商务部下发的“中华老字号”系认定“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归属于秋林里道斯公司所有,秋林里道斯公司销售标识“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的食品,在其官网称“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秋林里道斯技艺被评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秋林里道斯被评为中华百年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符合客观事实,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关于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的秋林里道斯公司其他虚假宣传,具体为:

  经查,已经生效的(2011)哈知初字第18号、(2012)黑知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对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查明事实,可体现秋林里道斯公司作为秋林系企业,享有秋林洋行特定的百年历史传承,但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于2007年,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企业公众号、天眼查宣称“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等与事实不符,秋林里道斯公司应规范性使用该公司成立时间及与秋林系企业历史渊源的宣传用语。

  2.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宣称“每天超过3W人排队购买”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查,东北网、《哈尔滨日报》相关新闻虽载有“哈尔滨千人抢购里道斯”“六吨红肠2小时抢光”等报道,但上述报道时间均系2003年至2012年期间,近年来,秋林里道斯公司在经营中持续不断的增加销售门店,现并不存在林秋里道斯门店均排长队购买的现象,诉讼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门店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购买商品。

  3.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对外宣称“500家店面联动,自有物流系统配送”,构成不正当竞争。

  结合本院前述认定的事实,依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网、网络销售平台等处标注“秋林里道斯公司始建于1900年”“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500家店面联动”属实。但本案系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提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之诉,本案中,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销售平台、企业资料的宣传中,并未通过对秋林里道斯商品的产地、性能、用途、生产期限、生产者等宣传,获取市场之间的竞争优势和市场机会。多份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认定系秋林糖果公司最初传承秋林红肠的制作流程与工艺,经秋林糖果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长期的经营、宣传,秋林里道斯公司慢慢的变成了哈尔滨市知名的肉灌制品企业,其生产销售的肉灌制品等作为哈尔滨市的特色食品已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悉,在黑龙江省尤其是哈尔滨市区具有知名度,在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之初其营业范围即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当时秋林食品公司并不生产该类产品,双方生产营业范围并不存在交叉重叠,秋林里道斯公司并不具有攀附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故意。同时,秋林系企业对“秋林”商标及字号所具有的较高知名度,均有不同程度的贡献,企业名中均含有“秋林”二字,秋林里道斯公司也未通过虚假宣传,使消费的人产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利益,且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网络销售平台的对外经营中,突出强化“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并不存在易使相关花了钱的人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可能,因此,秋林里道斯公司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