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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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0〕1232号)

2023-11-30 车间展示

  我局于2020年8月27日收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NN)、(№:FNN)各1份,两份报告分别载明:按照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该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80号南宁茶厂13号仓库对南宁盛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2020-8-3生产的200克/包的百香凤爪(酱卤肉);2、2020-8-3生产的200克/包的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做监督抽检,抽取的样品经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31日,本局向你公司送达了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NN)、《检验报告》(№:FNN)各1份,由你公司厂长罗强现场签收,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无异议。我局于2020年9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2020年8月2日从南宁市远林冷冻食品经营部采购入库锦德生凤爪44件(10千克/件)。于2020年8月2日领取上述生凤爪与自行腌制液等原料生产和味、百香、蒜味、冰梅、藤椒等口味的酱卤肉制品,其中生产:

  百香凤爪(酱卤肉)共生产了21千克(42斤),保质期5天。2020年8月3日包装入库了21千克(42斤),当天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你公司成品仓库监督抽样13包(200克/包),单价8元/包,付费104元。400克用于留样,销售了18千克(36斤),包装规格1.5千克(3斤)/袋,销售单价23.5元/500克(斤),销售金额为846元[18千克(36斤)×23.5元/500克(斤)]。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单价21.7元/500克(斤),销售利润64.8元{18千克(36斤)×[23.5元/500克(斤)-21.7元/500克(斤)]}。该产品货值金额为967.36元{抽样收费104元+销售金额846元+[留样17.36元(400克÷500克)×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单价21.7元/500克(斤)]},违法来得到的为64.8元。

  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共生产7.5千克(15斤),保质期5天。2020年8月3日包装入库了7.5千克(15斤),当天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你公司成品仓库监督抽样13包(200克/包),单价8元/包,付费104元。400克用于留样,销售了4.5千克(9斤),包装规格1.5千克(3斤)/袋,销售单价22.5元/500克(斤),销售金额为202.5元(4.5千克(9斤)×22.5元/500克(斤))。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单价21.2元/500克(斤),销售利润11.7元{4.5千克(9斤)×[22.5元/500克(斤)-21.2元/500克(斤)]}。该产品货值金额为323.46元{抽样收费104元+销售金额202.5元+[留样16.96元(400克÷500克)×生产所带来的成本单价21.2元/500克(斤)]},违法来得到的为11.7元。

  综上,你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百香凤爪(酱卤肉)、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事实成立。货值金额为1290.82元(967.36元+323.46元),违法来得到的76.5元(64.8元+11.7元)。。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法人方展坤及受委托人罗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方展坤授权罗强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主体情况及被委托人身份;

  2、《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及《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2份、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NN)、(№:FNN)各1份,证明你公司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其他国家标准的事实;

  3、你公司提供《生产投料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2页,《产品营销售卖记录》电脑打印件1份5页,《南宁盛祥配送单》复印件1份7页、《百香凤爪成本核算》打印件1份、《和味凤爪成本核算》打印件1份、《采样员支付取样费用说明及收费凭证》复印件1份、《林盛(南宁)冷冻食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南宁市远林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原料生产商佛山市南海锦德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检验报告》等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生产涉案食品的事实及进货查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4、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制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3页、对受委托人罗强制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了你公司的详细违法事实和涉案食商品的品名和规格等基础信息、生产批次、销售价格、数量、销售日期和数量等事实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5、你企业来提供的《关于食品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情况说明》1份、对采样人员制作的《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3页,证实你公司主动分析问题整改落实及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

  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香凤爪(酱卤肉)、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你公司:已履行查验义务,采购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的食品的原材料过程中,审核了供应商的资质,索取有采购货物清单,并按法律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核,抽样人员到你公司抽样时提出需要抽样6个品种产品,提出采样样品规格要求为200克/包,你公司的成品包装规格为3斤/袋(1.5千克/袋),经双方协商,你公司为配合抽样人员采样工作,由你公司安排人员,在成品库取出需要采样的6个产品各2袋(1.5千克/袋),按采样的要求在公司的包装间分装成200克/包,共计69包(200克/包),6个样品经过检验,4个合格,2个不合格。不合格原因可能由于分装工作量大、,另外你公司包装食品的包装袋都是1.5千克(3斤)规格,当时按要求需分装成200克/包,操作人员没严格按照规范(洗手、消毒等)操作,用平时存放在化验室留样的小袋,用前由于时间急没能及时按要求消毒处理,就用于食品的分包装,会造成了其中两个产品经检验出现微生物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事情情况。,不存在主观故意生产不格产品的行为。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香凤爪(酱卤肉)、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的货值金额为1290.82元,违法来得到的76.5元。货值金额没超过一万,违法来得到的少。案发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生产不合格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原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范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及实施的基本法律。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具体执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原则(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本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2.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教育当事人,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5)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生产不合格食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鉴于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拟给予该你公司减轻行政处罚的裁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罚款35000元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的减轻行政处罚裁量。

  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市监处听告〔2020〕10011号)后,你公司于2020年9月29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书面提交《行政处罚申诉书陈述申辩申请书》,主要意见有:1、非法经营额小,且不存在主观故意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抽检6个产品有2个产品不合格,货值金额1290.82元。可能是抽样分装时,不规范操作造成;2、积极努力配合我局调查处理;3、该产品销售出去尚未收到任何投诉及造成实际危害后果;4、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因此请求我局酌情裁定。,降低处罚额度。

  经复核: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在案件调查终结过程中已经根据具体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等充分进行了考虑,给予你公司做出了减轻处罚的裁量。,并进行了告知。故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意见。

  综上,你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百香凤爪(酱卤肉)、邕州和味凤爪(酱卤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你公司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宁市金湖北路65号)开具缴款书,凭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没款,拿到银行缴款回单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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