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出产不合格食物被正告复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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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出产不合格食物被正告复检合格

2024-04-13 车间展示

  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网21日发布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不合格金牌凤爪、鸡肝核对处置状况的布告,信息数据显现,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出产的金牌凤爪、鸡肝经抽检不合格被正告,复检合格。

  (一)2023年4月24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安排而且打开的食物安全监督抽检作业中,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出产的鸡肝(酱卤肉制品)是当事人购入生的鸡肝通过加工产出的共3.08kg,经抽样查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契合 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 品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出产的金牌凤爪(酱卤肉制品)是当事人购入生鸡爪通过加工产出的共3.7kg。经抽样查验,防腐剂混合运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运用量的份额之和项目不契合  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规范 食物添加剂运用规范》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上述两种产品出产日期均是2023年4月24日。

  (二)2023年5月25日,沈阳市皇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法律四大队在收到相关食物安全监督抽查看验陈述(编号№:HKCJ2300033-46)、(编号№:HKCJ2300033-47)后,当即打开核对处置作业,并按规则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打开查询。经查,当事人2023年4月24日出产鸡肝(酱卤肉制品)3.08kg,抽样查验1.55kg出售1.53kg;2023年4月24日出产金牌凤爪(酱卤肉制品)3.7kg,抽样查验1.7kg出售2kg。

  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出产经营食物违背食物添加剂运用契合有关食物安全规范行为,违背了《辽宁省食物安全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出产经营食物应当契合食物安全规范,并恪守以下规则:(三)食物添加剂运用契合有关食物安全规范;根据《辽宁省食物安全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食物出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物摊贩违背本法令第二十四条规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给予正告,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歇业,直至撤消许可证或许刊出挂号存案卡的规则,我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分:正告。(沈皇市监处分〔2023〕103号)

  (三)2023年6月19日沈阳市皇姑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法律四大队依法对沈阳市皇姑区谨熙汇农副食物加工厂进行责令改正复核查看,经查当事人对现已售出的产品采纳召回办法,现在已调整产品配料份额,并将2023年6月9日出产的鸡肝和2023年6月16日出产的金牌凤爪经沈阳市食物药品查验所查验,定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