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用错产品标号 商家被判十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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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用错产品标号 商家被判十倍补偿

  重庆市一市民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后发现,该产品的规范号与产品不符,遂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补偿。近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产品职责纠纷案,确定出售者的行为归于出售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产品,当庭判定被告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十倍货款2760元。

  原告周某诉称,2016年2月23日,原告在被告重庆某商场处购买了20袋“川卤鱿鱼须”,合计276元,被告出具了小票和发票。该产品标示的产品质量规范号为GB/T 23586-2009,其配料是鲜(冻)畜、禽肉。

  被告辩称,尽管原告在被告处购买20袋“川卤鱿鱼须”事实,但包装上标识的食物配料并不等于食物安全问题,涉案产品履行规范有异,现已超出了作为出售者的认知才能,被告现已尽到了合理的检查和留意职责,被告不应该承当任何补偿职责。

  法院经庭检查明,在上述“川卤鱿鱼须”的外包装标签上载明:“配料:鱿鱼须、食用盐、食用香辛料、花椒、辣椒、蚝油、白砂糖、食用植物油、胡椒。食物添加剂:谷氨酸钠、乳酸链球菌素、双乙酸钠、山梨酸钾、D-异抗坏血酸钠、乳酸钠。产品质量规范号:GB/T 23586-2009。另查,GB/T 23586-2009为酱卤肉制品规范。

  法院经审理以为,生产经营者对其供给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担任,食物和食物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出售。本案中,依据涉案产品的标签显现,其选用的产品履行规范为酱卤肉制品的规范,但产品的首要配料为海产品,不触及酱卤肉制品,故涉案产品应以为是不符合食物安全规范的食物。